(2016)湘112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阮志鹏与李革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志鹏,李革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阮志鹏,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瑶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李革院,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阮志鹏与被执行人李革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09)蓝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