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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与李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李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经营者王雪征,该馆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该馆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宗士烈,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李杰,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赵忠涛、曹录涛,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因与上诉人李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本溪市明山区三江游泳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潘秀菊审判员  朱 飞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