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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炳森、王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森,王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炳森,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辉龙,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炳森与王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4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