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守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该信用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守义,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守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