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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姚胜超与张文焘、张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胜超,张文焘,张文彬,姚胜超,张文焘,张文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704号原告:姚胜超,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张文焘,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张文彬,男,成年,汉族,住枣强县。原告姚胜超与被告张文焘、张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姚胜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胜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姚胜超负担。审判员  张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