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滨海工业基地石井区域48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3771170E。法定代表人吴剑辉。委托代理人黄民山,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310830-3。法定代表人陈阳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6)泉仲字320号裁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321.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4年8月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仲裁费人民币2450元、执行费人民币1119元,但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10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有址在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另案(2016)闽0583执1605号案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登记,但因该地块上已经建设房产,故暂不宜交付拍卖;3、于2016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泉州泽祥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