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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雷榕沂与林武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榕沂,林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榕沂,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武元,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雷榕沂与被执行人林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林武元电话拒接,避而不见;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林武元存款40000元,后申请人雷榕沂主动要求法院解冻,之后多次查询银行,未再发现被执行人谢延仙名下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房管所和国土局,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武元名下有房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