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利红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10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红,女,1968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李迎春,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隆庆天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庄户大队河西村116号。申请执行人王利红与被执行人李迎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9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李迎春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前给付王利红购车款五十三万元。二、李迎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起每年给付王利红生活费十万元。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王利红负担(已交纳)。权利人王利红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利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3)丰民初字第19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利红自愿撤销对(2013)丰民初字第19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对(2013)丰民初字第19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