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良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良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985号之一原告:东莞市良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西南村东风北路大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廖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渊,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井刚,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东路46号J幢厂房。法定代表人:郑德嫁。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良友五金制品有���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彩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良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良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20元,诉讼保全费1833元,合计4453元,由原告东莞市良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颖翔审判��员姚佳纯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叶翠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