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聪与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聪,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901号原告:周聪,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高敏,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周聪与被告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周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聪以想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聪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