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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龚静与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静,张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龚静,女。被执行人:张振华,男。本院在执行龚静与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振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龚静书面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