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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明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刑初6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江,男,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2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海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明江去至合川区公园路X门市,趁被害人卢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牌6S型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47元。2、2016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明江去至合川区嘉滨路X美颜养生馆,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养生馆大厅沙发上的一部苹果牌6型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11元。综上,被告人明江盗窃手机两部,价值共计3858元。另查明,被告人明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2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明江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某、卢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重庆市二手交易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被告人明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江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江是累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明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实施故意犯罪,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明江尚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对其判处拘役更为适当,故不应认定其是累犯。被告人明江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未被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责令其予以退赔。据此,根据被告人明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月,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明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2447元、陈某某经济损失14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