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阿丹与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阿丹,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孙阿丹,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冯明,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孙阿丹与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阿丹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但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张广斌执行员 高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