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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天水广通物资有限公司与毛小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广通物资有限公司,毛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广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绍波。被执行人毛小峰。本院在执行天水广通物资有限公司与毛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找家中无人居住,且银行无存款。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秋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秦风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巴 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