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志有与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友,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友,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胜,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王志友与张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吉0122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志友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胜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张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志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志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昊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