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林霜与XX、王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林霜,XX,王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林霜,女,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玮,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诉人吴林霜因与被上诉人XX、王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溧阳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31日和9月9日向上诉人吴林霜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后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吴林霜收到上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林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俊荣审 判 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张丛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