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化萍与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化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580号之二反诉原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洪,董事长。反诉被告:黄化萍,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原告黄化萍与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黄化萍提出反诉。2016年10月27日,反诉原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向本院撤回反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超明审 判 员 杨擎轩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阳伟萍张清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