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煜煊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煜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刑初426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煜煊,又名刘贺赟,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2012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于2015年4月27日减刑释放。2016年5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当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刑诉(2016)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煜煊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焕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煜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刘煜煊与被害人张琼及张海卫、张海卫同行一名男子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延长烤肉、滚石KTV等地方喝酒。酒后,被告人刘煜煊带着被害人张琼驾驶其陕JH38**号起亚牌K5小轿车,将被害人张琼拉到南寨砭小区附近的一个工地门口路边,被告人刘煜煊从驾驶室爬过去亲吻被害人张琼,被张琼咬了一口。被告人刘煜煊就一把掐住张琼的脖子,后放开,又继续开车到泽子沟桥头一个比较僻静的地方。被告人刘煜煊从驾驶室爬到副驾驶室位置并将副驾驶室的座椅放平,爬到张琼身上,开始脱张琼的裤子、内裤、丝袜,强行与被害人张琼发生性行为。经延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延)公(司法)鉴(物证)字[2016]084号鉴定文书鉴定,被害人张琼裙裤上遗留疑似精斑与被告人刘煜煊的基因一致。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煜煊实施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张琼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煜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意见,自愿认罪,并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煜煊和被害人张琼以及朋友张海卫等人先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罗马假日七楼延长烤肉吃饭喝酒,后又在百米大道滚石KTV唱歌喝酒时,其产生强奸张琼的想法。大约22时许,被告人刘煜煊驾驶陕JH38**号起亚牌K5小轿车,让被害人张琼坐在副驾驶室位置,将张琼拉到宝塔区南寨砭小区某工地路边停车。其从驾驶室爬过去亲吻张琼,遭到张琼反抗,其用手掐住张琼的脖子,致张琼呼吸困难,后才放手。张琼准备下车离开,但车门被其反锁。其开车行驶到宝塔区泽子沟桥头附近一僻静地方停车,先将副驾驶室座椅放平,后爬到张琼身上,用手脱张琼的丝袜。张琼不同意,哭着求其放手,其将张琼丝袜扯破,又用手脱张琼内裤,张琼用手阻挡,其将张琼内裤撕破,又将张琼黑色短裤扯破,脱到张琼小腿部位,将生殖器插入张琼阴道内,对张琼实施了强奸,后驾车逃离。2016年5月23日,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张琼强奸时所穿黑色短裤上检出人精斑,该精斑STR基因分型结果与刘煜煊血样的STR基因分型结果一致。2016年5月9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在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悦宾馆319房间将被告人刘煜煊抓捕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认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27日20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到被害人张琼报警称,其于2016年4月22日22时许在延安市宝塔区南寨砭路边被一名叫刘贝的男子强奸,请求出警查处。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8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张海鹰、赵卿经初查,犯罪嫌疑人刘贝真实身份叫刘煜煊,又名刘贺赟。5月9日,民警发现其在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悦宾馆住宿,后在该宾馆319房间将其抓捕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人不讳。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接到指令立即赶赴案发现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陈国栋、贺小龙、马洁等人员对涉案轿车进行补充勘查。现场勘验于2016年6月13日18时05分开始,于2016年6月13日18时30分结束。该涉案车辆为白色“KIA”牌两箱轿车,打开车门,未见异常,并进行拍照,并对该涉案车辆进行扣押。4、现场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证实2016年4月28日11时41分至11时59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张海鹰、赵卿在见证人康延婷的见证下,组织被害人张琼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经辨认,12号照片男子就是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的被告人刘煜煊。2016年5月13日14时49分至15时00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张海鹰、赵卿在见证人石志平的见证下,组织证人张海卫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经辨认,5号照片男子就是实施强奸行为的被告人刘煜煊。2016年5月13日15时38分至22时49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张海鹰、赵卿在见证人石志平的见证下,组织证人张海卫对被害人进行辨认,经辨认,6号照片女子就是被害人张琼。2016年5月9日14时32分至14时38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张海鹰、赵卿押解被告人刘煜煊,对其于2016年4月22日实施犯罪的地点进行指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泽子沟桥头就是其对被害人张琼实施强奸的作案地点,并进行了拍照。5、活体检验记录、活体检验照片,证实2016年4月28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技术中队办案民警陈国栋、贺小龙在见证人康延琴、田甜的见证下,对被害人张琼身体进行活体检验,经查,被害人张琼神志清楚,问答切题。左手背有0.9×0.1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部分已结痂,右大腿内侧分别有2×0.1cm、1.5×0.1cm色素沉着,左右小腿前侧可见散在性皮肤青紫,余未见异常。6、检验鉴定书,证实2016年5月23日,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张琼强奸时所穿黑色短裤上检出人精斑,该精斑STR基因分型结果与刘煜煊血样的STR基因分型结果一致。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煜煊,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8、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煜煊曾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于2015年4月27日减刑释放。9、同步视频资料,证实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依法对被告人刘煜煊进行询问的过程。10、被告人刘煜渲供述,证实2016年4月22日下午,张海卫叫他一起喝酒,并说给他介绍对象,他当时就同意了。张海卫联系的张琼,后他和张海卫、张琼、郭海强四人一起在百米大道罗马假日楼上的延长烤肉饭馆吃饭喝酒,到晚上8时许,又到饭馆对面的滚石KTV唱歌喝酒。大约晚上10时许,他们离开KTV准备回家,出门时张琼说要开车走了,他就说喝酒了别开车了,就把张琼的车钥匙夺下,并叫了他一个朋友过来送他们,他朋友过来后他们四人一起坐上车,先将张海卫和郭海强送到悦家宾馆,他又让他朋友把他和张琼送回到罗马假日楼下。后他开上他自己的车,让张琼坐在他的车上,当时张琼让他送其回大礼堂,他就开车将张琼拉着从百米大道方向走到南寨砭小区泽子沟方向的一个工地路边。车停好之后,他就从驾驶室爬过去亲吻张琼的嘴,第一次亲吻时张琼用手将他推开,他又继续亲吻张琼的嘴唇,但是这时张琼将他的嘴咬了一口,他就一把掐住张琼的脖子,看到张琼不停的咳嗽,就放开,然后给张琼递了一瓶水。后他又继续开车向泽子沟桥头方向行驶,到泽子沟桥头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把车停好,就从驾驶室爬到副驾驶室位置,并将副驾驶室的座椅放平,然后爬到张琼身上开始脱张琼的裤子。张琼当时哭着给他说不要这样,并用手在他身上乱推。他不管张琼的反抗,继续脱张琼的裤子,将张琼的裤子连同内裤丝袜都扯烂,然后他把自己的裤子脱到脚踝部位,把自己的生殖器往张琼的阴道里插。张琼一边哭着对他说不能这样,并用手挡着其阴道口不让他插进去。他压在张琼身上还不停的亲吻张琼,张琼用另一只手阻拦他亲吻,后来他就用手将张琼拦阴道的手掰开强行将他的生殖器插到张琼的阴道里来回抽插,大约持续了2至3分钟他直接在张琼体内射精了。射完精之后,他就起来,张琼仍然在哭,他将自己裤子穿好后,张琼将自己的外裤穿好下车跑了,他就开车直接回悦家宾馆了。11、被害人张琼陈述,证实2016年4月22日,她和朋友张海卫、张海卫的朋友刘煜渲、郭海强四人,先后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延长烤肉饭馆、滚石KTV喝完酒。晚上10时许,他们从KTV出门时刘煜渲就将她的车钥匙拿走了,她向刘煜渲索要车钥匙说要回家,但是刘煜渲不给她,说是害怕她酒后开车了。刘煜渲要开自己的车送她回家,她当时不同意,但是刘煜渲却强行将她拉上车,让她坐在副驾驶位置,沿着罗马假日门口的辅道向东关方向行驶。中途,她问刘煜渲去哪里,刘煜渲也没有回答她,她就继续闭着眼睛在车上坐着。车刚一停下时,她就睁开眼睛以为到家了,但是看到周围环境不对。这时,刘煜渲就爬过来亲吻她的嘴唇,她就用手将其推开。接着,刘煜渲又爬过来亲吻她的嘴唇,她就咬了刘煜渲嘴唇一下。刘煜渲就开始用手从她的衣服下伸进去摸她的肚子,还准备摸她的乳房,被她用手推开。刘煜渲用手又摸她的后背,她用手将其推开。刘煜渲的手就过来将她的脖子掐住,她感到有些窒息,刘煜渲又将手放开,当时她准备下车,但是刘煜渲把车门反锁了。后刘煜渲又将车开动,在开车的过程中其递给她一瓶水,她喝了两口水,就继续坐在车上,以为刘煜渲会送她回家。刘煜煊把车开到泽子沟桥头时,将车停下并熄了火,并把她的副驾驶室座椅放平,爬到她的身上,用手脱她的丝袜,她用手抓着刘煜渲的手,并哭着对刘煜渲说不要这样,刘煜渲不听,继续撕扯她的丝袜,并将她的丝袜扯破。刘煜煊又开始扯她的内裤,她继续用手拉着刘煜渲的手,并哭着哀求让其不要这样,但是刘煜渲还是不听,又将她的内裤撕破。刘煜煊又开始撕扯她的裙裤,将她的裙裤扯破,她当时害怕如果将她所有裤子都撕破之后她连车都下不了,就自己将裙裤的拉链拉开。然后,刘煜渲就将她的裙裤脱到小腿部位,又将其的裤子脱到脚踝部位,准备将他生殖器插入她的阴道内,但是她一边哭一边推。刘煜渲听到她哭,就用一只手开始掐她的脖子,另—只手将自己的生殖器往她的阴道里插,她当时用一只手掰刘煜渲掐她脖子的那只手,另一只手挡住她的阴道口不让其插进来,最终刘煜渲的生殖器还是插进她的阴道里了。后她两只手就开始推刘煜渲的腰,但是刘煜渲仍然用其生殖器在她的阴道里来回抽插,大约持续了3至5分钟,刘煜渲就射精了。射精完毕之后,刘煜渲仍然在她身上趴着,她将刘煜渲推开并从车的副驾驶位置的箱子里拿了些卫生纸将她的阴道擦拭了一下并将裤子穿上,穿好裤子之后她就趁机下车逃跑了。她下车时只穿一条裙裤,丝袜、内裤都落到刘煜渲的车上了。她沿路跑到延安市妇幼保健院门口,遇见一个开丰田霸道车司机,就告诉该司机自己被刘煜煊强奸了,那个司机当时就要帮她报警,她没有让报警。那个丰田霸道车司机把她送到龙飞盛世酒店。后她打电话让张海卫到龙飞盛世酒店门口。张海卫过来之后,她把事情经过给张海卫也说了。12、证人杨文兵证言,证实2016年4月22日22时许,他开车在延安市妇幼保健院门口停下打电话,看到一个女的(张琼)在他的车旁哭,后张琼让他稍其一段,他看张琼哭的很厉害,就同意了,张琼坐到他的车上后给他说其被人强奸了,他让张琼报警,张琼浑身发抖,说很害怕,他看到张琼穿一条黑色短裙被撕破了,腿上没有袜子,腿上有很多处抓伤。他最后将张琼送到嘉华酒店门口。13、证人张海卫证言,证实2016年4月22日下午,他和郭海强、刘煜渲在一起,刘煜渲让他给其介绍个对象下午一起吃饭喝酒,他就给张琼打了个电话叫张琼一起去吃饭,张琼当时答应了,他和郭海强、刘煜渲、张琼四人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罗马假日楼上的延长烤肉饭馆吃饭喝酒,晚上8时许,他们四人又坐张琼的车到嘉华楼下的滚石KTV唱歌喝酒,晚上10时许,他们四人从KTV出来,刘煜渲事先叫的一辆丰田霸道车把他们四人送到延安市妇幼保健院巷内的悦家酒店,我和郭海强、刘煜渲下车,在悦家酒店登记了间房子,刘煜渲的朋友开车在外面等刘煜渲,张琼当时没有下车,刘煜渲看着他和郭海强到了房间之后说其要去送张琼,就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刘煜渲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隔壁台球室去,他到台球室见到刘煜渲之后,刘煜渲给他说其把张琼强奸了。刘煜渲给他说了这事不长时间,张琼就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去其停车的地方,他到了后就坐到张琼的车上,张琼给他说刘煜渲把其强奸了,同时给他看了其被撕破的裙裤和腿上的伤。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煜煊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张琼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其曾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5年4月27日减刑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将陕JH38**号起亚牌K5小轿车以作案工具予以扣押,经查,被告人刘煜煊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案发现场在陕JH38**号起亚牌K5小轿车内是事实,但该车不属于作案工具,应予以返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煜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师马璐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