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立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顺,张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韩立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连宝,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韩立顺与张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连宝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张连宝名下的车牌号为×××的车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韩立顺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连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连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立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