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2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立松与刘志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松,刘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黄立松,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刘志俊,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松与被执行人刘志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志俊未履行标的金额6200元及执行费5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细毛代理审判员  胡 强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