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邓国其、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国其,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3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国其,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连臣,该委员会主任。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淮河路东头。法定代表人杨桂英,该局局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淮河路东端。法定代表人孙志国,该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邓国其因诉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8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邓国其以“土地补偿款已由政府统一发放,所诉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邓国其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邓国其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周 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