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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5942.06元,其中案款60311.06元,执行费22631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兑付给申请人。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6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候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