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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杨海兵、蒋丹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海兵,蒋丹丹,吴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号巨龙大厦***层。负责人:周进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颜益明,建维(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张蕾,建维(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海兵,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蒋丹丹,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吴永波,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海兵、蒋丹丹、吴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杨海兵名下的云A×××××、云A×××××、云A×××××号轿车三辆,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92816.21元、未受偿人民币92816.21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