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国花与宋进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花,宋进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3504号原告:刘国花,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世文,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进林,男,1954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宋进林之女),女,1980年1月5日出生,北京灵川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刘国花与被告宋进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刘国花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世文、张博,被告宋进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国花与宋进林于1996年2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交还原告门头沟区某区10排34号(简称10排34号)房屋和院落附属设施。事实与理由:原告原为门头沟区北岭地区安家滩村村民,1995年10月,门头沟区政府决定对该地区整体搬迁,按照政府的拆迁安置政策,原告与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王平地区搬迁办和永定镇冯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书,获得了10排34号房屋和院落附属设施,包括北房三间和院落。该房屋系原告依据政府拆迁政策获得的农村村民住宅。1996年2月5日,原告与宋进林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上述安置房屋和院落以43400元的价格卖给宋进林,宋进林依约支付了购房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与宋进林之间的协议书应属无效。被告宋进林辩称,原告所述房屋交易的事实属实,我以43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排34号北房三间和院落,我已经将购房款给付原告,原告现在要求确认无效是因为该地区面临拆迁,交易已经完成,并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多年,现在原告要求确认无效是不诚信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如下:1996年2月5日,刘国花与宋进林签订协议书,载明:今有曹各庄宋进林购买冯村新村刘国花住房叁间,全部房款已交清(肆万叁仟肆佰元整),以后如有其它手续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出钱的问题,由宋进林出钱,刘国花不负责出钱。此协议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一份。买方:宋进林,卖方:刘国花,执笔人:王书君。落款日期为96年2月5日。1995年10月25日,刘国花与门头沟区王平地区搬迁办、永定镇冯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约定,搬迁户入户后即为冯村村民,接受永定镇和冯村的领导,住户的院墙、伙房等项建筑要经过冯村村委会的批准后方可施工,自接到住房钥匙后,二个月内要将原北岭的住房全部拆掉等。交易房屋坐落土地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集体土地,宋进林及其配偶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曹各庄村村民,刘国花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居民。后,房屋交付宋进林居住使用至今,宋进林对北房三间室内进行了装修,换了房顶,将原来是水泥瓦换成了泥瓦,交易的三间北房面积是60平米。2002年,宋进林将院子全部棚上,同时新建了两间西房,面积有40多平米,并在北房的后面新建了两大间南房,有70多平米。现诉争房屋面临征收。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农村宅基地违法转让属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宋进林非冯村村民,其与刘国花订立协议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转让的规定,当属无效。刘国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鉴于现该址补偿标准尚不明确,故暂不宜判决腾退房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国花与宋进林于1996年2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驳回刘国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宋进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迎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晓北-2--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