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杰文盗窃罪2016刑初172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17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文,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4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文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杰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陈杰文去到本市天河区某水疗会,趁被害人吕某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身旁的一台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杰文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陈杰文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杰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杰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杰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杰文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追缴被告人陈杰文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杰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杰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99元,发还被害人吕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凡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