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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飞诉被告曹振、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曹振,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93号原告徐飞,男,1981年6月4日出生。被告曹振,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被告王云,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华,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飞诉被告曹振、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曹振、王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对曹振、王云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永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人���陪审员杨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翁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