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克林诉张德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克林,张德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民初3243号原告:杜克林,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张德功,男,1952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杜克林诉被告张德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德功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2013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2015年3月开始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失联。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收到杜克林借给张德功现金壹万伍仟元正,分十期还,每期壹仟伍佰元,从柒月份开始。此据。”借条下方有被告签名。因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德功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借款金额,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已实际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陈述从2015年3月开始催要欠款,被告经原告催要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还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则逾期利息可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克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张德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 慧人民陪审员 肖跃玲人民陪审员 段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