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柯婷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瑞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新南方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015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15日,本院另案决定限制被执行人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英出境。2016年5月7日,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C8D1**号、闽C872**号小型汽车(被执行人称车辆已报废,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该车下落)。2016年8月2日,本院另案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货架。2016年9月20日,该标的物以623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款项用于交纳另案案件受理费)。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限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前向本院提供,但其至今仍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宣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