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6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郑德刚与珠海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刚,珠海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拟稿时间:2016年10月27日文件编号:(2016)粤0402民初6472号发文编号:印发份数:15拟稿人:陈帝远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472号原告郑德刚,男,汉族,1953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人民西路833号701号办公-01。法定代表人吴大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公立,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逸轩,男,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刚诉被告珠海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刚于2016年10月27日以和被告珠海市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刚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德刚负担。审判员 陈帝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