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苏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977号原告苏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季某,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