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小雷、潘莹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小雷,潘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289-2号申请人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小雷,男。被执行人潘莹莹,女。本院在执行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小雷、潘莹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630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莹莹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广昌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xx号存款账户5652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继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