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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执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小雷、潘莹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小雷,潘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289-2号申请人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小雷,男。被执行人潘莹莹,女。本院在执行涞源县川佰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小雷、潘莹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630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莹莹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广昌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xx号存款账户5652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继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