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熊大全诉熊昌卫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大全,熊昌卫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443号原告:熊大全,男,194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熊昌卫,男,现年47岁,汉族,农民。熊大全诉熊昌卫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的内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益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熊大全负担。审判员 尹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华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