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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熊大全诉熊昌卫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大全,熊昌卫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5民初443号原告:熊大全,男,194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熊昌卫,男,现年47岁,汉族,农民。熊大全诉熊昌卫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的内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益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熊大全负担。审判员 尹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华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