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9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剑飞与杨煌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飞,杨煌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26-1号申请执行人黄剑飞,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文静,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煌川,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煌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煌川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剑飞借款人民币279500元及利息(其中8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199500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8日起,均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1元、执行费人民币4096元,但被执行人杨煌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煌川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煌川开设有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只有少量存款,无实际扣划价值;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杨煌川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2、于2015年11月3日将被执行人杨煌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杨煌川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建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