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赖新寿、徐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新寿,徐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60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干新。被执行人赖新寿。被执行人徐玉梅。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新寿、徐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新寿、徐玉梅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9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赖新寿、徐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赖新寿、徐玉梅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经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浙商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西安银行、长安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赖新寿、徐玉梅的车辆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赖新寿购买的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村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执行标的687389.73元(其中案款678207.73元,执行费9182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678207.73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第2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