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5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与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5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范明军,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波,阳谷县十五里园镇司法所所长。被执行人: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张文忠,董事长。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阳谷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费300000斤小麦或等值现金367500元。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十五里园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学 山审 判 员 王 爱 华人民陪审员 张 宗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批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