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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单梅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梅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69号罪犯单梅生,男,汉族,大专文化,1956年3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09)楚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梅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9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9400元。被告人单梅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淮中刑二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9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单梅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单梅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单梅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全部退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单梅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全部退赃,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梅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