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东升与兰福德、赵绿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升,兰福德,赵绿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升,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号龙机新村**幢***室,身份证号码:3506001965********。被执行人兰福德,男,1979年3月8号出生,住长汀县羊牯乡羊牯村圭竹*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903083930.被执行人赵绿叶,女,1979年9月28日,住长汀县羊牯乡羊牯村圭竹*号,身份证号:350623197909286944申请人杨东升与被执行人兰福德、赵绿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5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