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耿秀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秀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7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联景,男,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王村,身份证号:4109231963********。被申请人:耿秀竹,女,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耿秀竹诉被告马联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做出(2016)豫0922民初275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马联景驾驶的津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因本案已裁定终结,马联景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马联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联景驾驶的津N×××××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