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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聂磊罚金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676号被执行人聂磊,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大道东段。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聂磊给付罚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