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恒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爱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恒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爱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2274号原告:徐州恒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1号潘塘街道办事处402室。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辉,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爱国,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恒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爱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恒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11元,减半收取计144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宁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人民陪审员 路振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雪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