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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0802执84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振全,聂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罗振全。被执行人聂景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振全与被执行人聂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聂景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格烈审判员  伍国祥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才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