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2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宋美万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2510号之一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美万,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五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美万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董兴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其乐审 判 员 蒋满颖代理审判员 曾玉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广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