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3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北省人民医院与吴红花、吴红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人民医院,吴红花,吴红珍,吴琴,吴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322-1号原告:湖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其柱,院长。委托代理人:徐鸿、邓立,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花(系吴高明之长女),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君和格雷斯酒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吴红珍(系吴高明之二女),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吴琴(系吴高明之三女),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吴伟(系吴高明之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江西飞达钢业有限公司班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子华、魏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省人民医院诉被告吴红珍、被告吴红花、被告吴琴、被告吴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省人民医院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人民医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湖北省人民医院自行承担。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