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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东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东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728号罪犯刘东伟,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同案犯提出上诉,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赣中刑一抗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3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75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东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5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刘东伟减刑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5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东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代理审判员 吴富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