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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某某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杜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609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田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