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枣强县鑫海防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十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强县鑫海防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十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571号申请人枣强县鑫海防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春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铁十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之,董事长。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638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