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瑜,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825号申请执行人秦瑜,男,2000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9层917。法定代表人孙献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秦瑜与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6)京0106执4825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