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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冯筱琴与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筱琴,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筱琴。被执行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渭滨镇香柏李路。冯筱琴与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冯筱琴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15%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25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16年8月16日利息为73125元。案件受理费9363元,减半收取4681.5元,由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12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