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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凌与深圳市鸿润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凌,深圳市鸿润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11-2号原告金凌。被告深圳市鸿润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子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凌与被告深圳市鸿润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而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并未办理相应的公告手续或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公告或缴纳案件公告费的,属于拒绝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形,可以按撤诉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晖审 判 员 刘  洪  印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