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7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7969号原告:孙某1,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春玉,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2,男,1954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某(孙某2之女),女,1981年3月2日出生。被告:孙某3,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光明,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孙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孙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春玉,被告孙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某,被告孙某3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许某拆迁补偿款;2、依法继承燕保祈东家园二期×室。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许某生前承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片)天坛街道天坛南里中区×号房屋二间。2015年7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开始对许某承租房屋所在区域房屋实施征收,2015年12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许某签订了流水编号1017×1018的《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乙方所得补偿、补助及奖励合计¥2770411.03元人民币,该补偿款尚未支付。该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许某于2016年1月20日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当日取得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交房验收单》。2016年3月27日,被继承人许某死亡。此后原告孙某1作为代位继承人与另两个继承人即二被告协商遗产分割事宜,因各持己见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原告孙某1之父孙某4作为被继承人之子,依法属于继承人范围。因其先于被继承人许某死亡,原告孙某1依法取得代位继承人资格。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某2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去世时间、拆迁情况属实。回迁的燕保祈东家园二期18幢1单元103室房屋,老人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被告孙某2,被告孙某2主张该房屋应归其所有,其它拆迁利益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孙某3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去世时间、拆迁情况属实。回迁的燕保祈东家园二期×室房屋是被告孙某3的个人财产,该房屋购房款从许某拆迁中扣除应属于老人对被告孙某3的赠与,其它拆迁利益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孙某2、孙某4、孙某3三子。孙某于1997年3月27日因病去世,许某于2016年3月27日因病去世。孙某4与秦桂芝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孙某1。1997年11月28日,孙某4因病去世。许某原承租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中区×号房屋一套。2015年12月6日,甲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乙方许某、丙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居住困难家庭购买奖励安置房确认单》,内容为”根据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购房人经乙方同意(以公证书为准)后,且符合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并已审核通过。甲丙方现提供给乙方本项目的奖励安置房屋户型二居室壹套。甲乙丙三方根据房屋预售合同,在结算清单中结算。因房源有限,最终此奖励安置房屋户型以协议正式生效,征收决定下发后,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屋为准”。《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选择购买奖励房源结算清单》中房屋价值补偿款、本项目专项补助、协议书其他各类奖励、补助及补偿费用共计2770411.03元。结算单其他各类奖励、补助、补偿计扣除费用共计132468.16元。上述费用减去选择购买奖励房源2060940元(其中燕保祁东家园二期18幢1单元103室房屋总价为833580元,燕保祁东家园二期19幢2单元2505室房屋总价为1227360元),实际应付补偿款为841939.19元。该款现在征收办公室,未发放。2015年12月30日,许某出具《指定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内容为”本人许某(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天坛南里中区×系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位于天坛南里中区×号。本人确认由孙某3(与被征收人关系母子)作为居住困难家庭申请人购买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的奖励房源,且本人同意奖励房源的购房款从本人上述被征收房屋应得的房屋价值补偿和本项目专项补助费用中进行抵扣。我的婚姻状况是丧偶后未再婚”。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声明书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535号公证书。2015年12月30日,孙某3出具《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内容为”本人孙某3(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天坛南里中区×号,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对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资格的要求,同意按照被征收人许某与征收人确定的奖励房屋购房标准进行选房,同时知晓并同意本项目的选房要求及被征收人作出的《指定居住困难家庭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并遵守上述文件之规定”。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该声明书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0×号公证书。原告孙某1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信两份;2、死亡证明两份;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4、交房验收单。被告孙某2、孙某3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对原告孙某1提交的证据1-4,予以确认。被告孙某2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拆迁房屋照片;2、征收公示;3、补偿协议;4、结婚证;5、户口本复印件;6、天坛医院诊断证明;7、房屋租赁合同;8、物业费收费收据。原告孙某1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2-8,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被告孙某3对证据1-8,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本院对被告孙某2提交的证据1-8,予以确认。被告孙某3提交了如下证据:公证书。原告孙某1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孙某2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本院对被告孙某3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调取了房屋征收档案复印件,原告孙某1、被告孙某2、被告孙某3对该档案复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该档案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确认事实如下:1、《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选择购买奖励房源结算清单》,第四,协议书其他各类奖励、补助及补偿费用的第6项,残疾人补助4万元,为被告孙某2个人财产;2、《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选择购买奖励房源结算清单》,第六,结算单其他各类奖励、补助、补偿及扣除费用的第四项,补大病人员补助,补偿对象分别为被告孙某2、孙某3每人4万元,被告孙某2、孙某3补偿的4万元,应为二人个人财产。原、被告争议事实如下:1、被告孙某2主张许某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将燕保祁东家园二期18幢1单元103室房屋确认由孙某2继承。对此,被告孙某2未提交证据。2、燕保祁东家园二期19幢2单元2505室房屋总价1227360元,从本项目专项补助费用中进行抵扣,是否属于许某对被告孙某3赠与。本院认为,被继承人许某承租房屋遇征收,征收产生的补偿款及燕保祁东家园二期×室房屋一套,燕保祁东家园二期×室房屋一套均为许某个人财产。许某公证声明书确认由被告孙某3购买燕保祁东家园二期×室房屋一套奖励房源,属于许某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被告孙某3亦表示接受,该房屋权益应归被告孙某3所有。许某因病去世后,房屋征收补偿款及燕保祁东家园二期×室房屋一套,应为许某遗产。许某配偶先于其死亡,许某之子孙某4亦先于许某去世,原告孙某1应代位继承孙某4应继承的遗产,许某的继承人为原告孙某1、被告孙某2、孙某3。被告孙某2主张许某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将燕保祁东家园二期×室房屋确认由孙某2继承,由于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该房屋的财产权益由原告孙某1、被告孙某2、孙某3三人依法定继承处理。许某名下征收补偿款841939.19元减去被告孙某2的残疾人补助4万元,补偿对象分别为被告孙某2、孙某3每人4万元补大病人员补助所得721939.19元,由原告孙某1,被告孙某2、孙某3三人依法定继承处理。原、被告争议的燕保祁东家园二期×室房屋总价1227360元,从本项目专项补助费用中进行抵扣的性质,本院依据两份公证文书所公证的声明书内容认为,该抵扣属于许某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且无要求被告孙某3返还的意思,因此,该款被告孙某3不必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某名下征收补偿款其中二十四万零六百四十六元四角由原告孙某1继承,其中三十二万零六百四十六元三角九分由被告孙某2继承,其中二十八万零六百四十六元四角由被告孙某3继承;二、燕保祁东家园二期×室房屋一套的财产权益由原告孙某1、被告孙某2、孙某3共同继承,每人各占三分之一共有份额,取得房屋产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孙某1、被告孙某2、孙某3平均负担;三、燕保祁东家园二期×室房屋一套的财产权益归被告孙某3所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孙某3负担。案件受理费28964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9654元(已交纳),由被告孙某2负担9654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孙某3负担9656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张晓薇人民陪审员 耿长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萍1 百度搜索“”